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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
2014-09-09 11:18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约束,规范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良好学术风气,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西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江西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投诉指个人、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省教育厅、高校反映学术不端及违规情况的行为。

鼓励以署名方式进行举报投诉。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可信的相关证据或核查信息。恶意进行不实举报或诬陷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查不实信息来源,追究举报人相关责任。

第五条  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单位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开展调查取证,从学术角度认定并作出处理建议。认定结果应当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举报人,实名举报的还应同时送达举报人。

当事人对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请复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校应当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时可另行聘请校外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或召开听证会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复议结果为终局结论。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终局结论,或者超过异议期当事人未提出复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将认定结果及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审定。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应当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学风建设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审定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结果及处理建议,并作出处理结论。

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九条  处理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高校应对举报事项及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并保留3个月以上,相关材料须提交省教育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对事件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第十条  省教育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监督、指导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主要负责人、社会影响较大的举报件,省教育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可以责成相关高校按照本规程和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必要时,也可参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由有关部门移送省教育厅处理或直接向省教育厅举报的,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可以责成相关高校按照本规程规定调查处理,所在学校应当及时将调查认定情况和处理意见报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成立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风建设专家委员会和自然科学学风建设专家委员会,在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本人是被举报人或主要利害关系人的;与被举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的;具有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

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经查实可对当次调查处理结果予以撤销。

调查认定机构在工作中存在过失,造成处理结果适用不当的,撤销当次处理结果并重新进行调查认定。工作中存在故意,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将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4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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