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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11-01 09: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昌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南昌工程学院党委与校长领导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制度。为了明确工作职责,保证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南昌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人员在工作中要恪尽职守,认真遵循本工作规则,并在工作中努力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工作秩序。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根据《南昌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立全体委员会议、分委员会会议、专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四条  全体委员会议是学校学术问题的审议、评定性会议,也是决定学术委员会工作事项的工作性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委员出席,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学校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审议、评定性会议议题由校党委与校长提出,会议文件由有关部门提供。工作性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提出,会议材料由秘书准备。会议形成的意见由秘书负责整理成书面材料并经主任委员审阅后,送至校党委、校长、有关部门和委员会全体委员。全体委员会议至少每学期举行1次。

    第五条  分委员会会议是学校专项学术问题的审议、评定性会议。分委员会会议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会议由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分委员会委员出席,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学校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分委员会会议。会议议题和文件由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或者针对分委会的实际情况自行提出。会议形成的意见由秘书负责整理成书面材料并经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审阅后,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  专题会议是学校为加强学术事务管理中某一方面工作的专门性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委员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同有关方磋商后确定,也可邀请学校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根据校党委与校长的委托任务提出,会议文件由有关部门提供。会议形成的意见由秘书负责整理成书面材料并经主任委员审阅后,送至校党委、校长或有关部门。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是研究处理校学术委员会专门问题的工作性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正副主任委员出席。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材料和会议记录由主任委员指定人员负责,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印发会议纪要。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三章  表决规定

    第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分委员会会议和专题会议的议题如需经表决决定意见时,出席会议委员人数应超过各自会议委员总人数的1/2,以超过出席人数的1/2表决通过。遇有重大学术问题需付诸表决时,出席会议委员的人数应超过各自会议委员总人数的2/3,以超过出席人数的2/3表决通过。资深委员不参加投票。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四章  重大学术问题认定

    第九条  会议议题是否属学校重大学术问题,由以下两种途径认定:①校党委或校长提出时明确的重大学术问题;②主任委员建议并经与会委员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十条  审议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议题时,委员为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审议。

    第十一条  评定学校有关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或学术奖励时,委员为主要承担者,应主动回避该成果或学术奖励的讨论过程,但可以参加该成果或学术奖励的投票表决。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意见

    第十二条  各种会议记录和根据记录整理的会议意见,是校学术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和工作依据,应长期保存。每次会议由秘书或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负责记录,由记录人员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意见,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后签发。发放范围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七章  会议请假制度

    第十三条  全体委员应准时出席各种有关会议,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遇有表决议题允许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委员代为表决,但需递交书面委托。

第八章  网上审议和评定制度

    第十四条  利用网络便捷、通畅的信息传输渠道,实现审议、评定工作的信息化,便于委员对议题的评议,也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对有条件进行网上评议的议题,将采用网上审议、评定的工作方式。委员在规定期限内返回的电子评议表为有效评议,否则作无效处理。需经表决决定意见时,有效评议计入表决统计,并按本工作规则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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